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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时间:2021-05-10 5月8日,民政部舉辦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對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作了解讀。據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副司長張再剛介紹,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適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的未成年人范圍,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 值得關注的是,新修訂的《認定辦法》,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涉及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 張再剛表示,《認定辦法》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根據地方實踐探索和現實需要,修訂后的《認定辦法》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在完善“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方面,張再剛解釋,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根據中央加強優撫安置工作相關文件規定,修訂后的《認定辦法》明確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同時,為準確規范界定申請人收入范圍,將原表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修改為“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訂還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 張再剛介紹,為切實解決當前地方普遍反映的“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等問題,修訂后的《認定辦法》在原認定范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還有一點備受關注,“適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的未成年人范圍!睆堅賱傉劦。 據記者了解,為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的要求,切實解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后面臨的生活困難,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修訂后的《認定辦法》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同時規定,“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民政部方面表示,修訂后的《認定辦法》將調查核實和審核確認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簡化優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